南韓首爾行政法院第5分庭由李政源法官主持,於9日就一項對金融情報機構 (FIU) 發出的為期三個月的營業停業處分命令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作出裁決,判決支持 Dunamu。判決出爭後,金融情報機構宣布將對裁決提出上訴,理由是仍存在爭議基礎。此案是首宗涉及虛擬資產交易所與未註冊虛擬資產營運商之間交易的行政訴訟,因而成為界定監管標準及數位資產交易領域行政執法範圍的重要先例。
首爾行政法院的裁決,對虛擬資產交易所之監管義務作出具有重大意義的詮釋。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未依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洗錢及資恐」是否構成行政執法行動的獨立法律要件。法院審查此一問題,作為判斷金融情報機構對 Dunamu 的執法命令是否在法律上具正當性的基礎。
Dunamu 的法律立場認為,為使該要件作為行政行動的獨立依據,其所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事先明確界定。公司主張,金融情報機構未指明應採取哪些具體措施,導致該要件過於模糊,無法支撐執法。
金融情報機構主張:一旦符合兩項條件——(1) 與未註冊虛擬資產營運商進行交易,以及 (2) 具有營業目的的交易——與反洗錢措施相關的要件即會自動成立。此種詮釋將把與未註冊營運商的交易視為本質上即構成未能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然而,法院否定了這種推理。法院審查了南韓《金融情報分析法》(특금법) 第 7 條的法條文字,該條文指出:「在未透過大統領令所訂明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未實施防止洗錢及資恐之必要措施的案件。」法院認為,該法條文字自然將「未實施必要措施」詮釋為一項獨立的要件——其性質不同於單純是與未註冊營運商進行交易而已。
法院的推理重點在於,該法定要件與大統領令之施行規定之間的差異。在現行監管架構下,大統領令明確規定兩種具體情境:(1) 未遵守客戶交易紀錄分離要求 (Article 8),以及 (2) 未遵守金融情報機構的監督、指示、檢查或措施 (Article 15)。
法院指出,第 15 條屬於對金融情報機構就其對金融機構的權限所設的一般監督規定,並未特別列舉用於防止洗錢的具體所需措施。由於大統領令並未明確且詳細地規定何謂「防止洗錢之必要措施」,法院因此結論認為,若要構成該類措施的獨立要件,必須另外存在於一般監督架構之外。
此種詮釋可避免金融情報機構將未遵循監管要求與洗錢防制措施混為同一個、且未定義清楚的要件。
法院推理中特別重要的一點,是金融情報機構自身就交易門檻所建立的監管架構。金融情報機構規定,旅行規則(Travel Rule)與白名單(whitelist)要求——這些規則透過設計本身用以避免與未註冊營運商進行交易——適用於 100 萬韓元或以上的交易。然而,金融情報機構並不將這些要求套用於低於 100 萬韓元的交易。
法院將此一監管差異解讀為證據,顯示金融情報機構自身認為:低於 100 萬韓元的交易,其洗錢及資恐風險相對較低。法院認為,若與未註冊營運商的交易自動就構成未能採取反洗錢措施,那麼金融情報機構在邏輯上應該會把相同限制套用於所有交易規模。
因此,法院駁回金融情報機構的主張:與未註冊營運商進行、且低於 100 萬韓元的交易,自動就滿足「未能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洗錢及資恐」之要件。
本裁決確立:與未註冊營運商的交易存在,並不會自動構成關於反洗錢措施之監管不合規。相反地,法院已表明,執法行動必須建立在具體且可辨識的失敗之上,也就是未能落實預先定義的具體防護措施。
此項裁決亦釐清:監管機關不能倚賴含糊或循環性的理由——例如「未註冊營運商交易天生風險高,因此營運商未能防止風險」——來正當化行政執法。相反地,機關必須指出特定的監管要求,並證明受監管實體未能符合這些要求。
公司指出,Dunamu 對額外防護措施的落實,包括來自交易對手的書面承諾,以及使用區塊鏈分析工具 (Chainalysis),都作為主動反洗錢措施的證據被提出。儘管法院在已公開的裁決理由中並未對這些措施進行深入的審查,但裁決的推理邏輯顯示,這類預防步驟能強化營運商在「未採取措施」指控下的抗辯。
Q: 與未註冊的虛擬資產營運商進行交易,與未能採取反洗錢措施之間有何差別?
依據首爾行政法院的裁決,與未註冊營運商進行交易並不會自動構成未能採取反洗錢措施。這兩者是分別的法律要件。法院認定,金融情報機構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相反地,金融情報機構必須證明未實施某項特定且事先定義好的反洗錢措施。與未註冊營運商進行交易或許會顯示風險升高,但僅憑此並不足以證明所需的防護措施確實不存在。
Q: 為何金融情報機構對 100 萬韓元以上與以下的交易採用不同規則?
金融情報機構規定旅行規則與白名單要求 (僅適用於 100 萬韓元或以上的交易),用以避免與未註冊營運商進行交易。首爾行政法院將此一差異解讀為證據,顯示金融情報機構對較小額交易的洗錢風險評估較低。這種監管架構削弱了金融情報機構的論點:所有與未註冊營運商進行的交易都會自動構成措施失敗,因為金融情報機構本身已判定較小額交易所需的控管門檻較不嚴格。
Q: 本案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金融情報機構已宣布計劃對首爾行政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本案將進入更高法院審理,屆時金融情報機構將嘗試推翻該裁決。上訴程序很可能會進一步釐清虛擬資產交易所監管合規的法律標準,以及金融情報機構執法權限的範圍。